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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价字[1999]5号
关于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市医疗收费的标准在内部结构上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为规范医疗收费管理,使医疗卫生服务消耗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补偿,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汕头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汕头市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1998]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见《澄海市医疗收费标准》[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 根据汕头市物价局、卫生局联合通知精神,这次医疗收费标准调整要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即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调整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降低药品收入占医药总费用的比重,提高医疗服务收入。适当提高治疗、手术等技术性、劳务性的收费标准,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 二、实施的步骤 具体实施工作分二步进行:第一步,从3月15日起,
对护理费等14类医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作调整;第二步,对诊疗金、住院费、理疗费等3
类医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另行通知)。在目前未通知调整之前,上述三类医疗收费项目仍按市物价局、卫生局澄价字[1994]1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等级分类。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医疗收费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按照我市实际,医疗卫生单位划分为三类,市人民医院为一类;市卫生防疫站、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大东医院、慢性病防治站,东里、莲下、隆都中心卫生院为二类;除上述医疗卫生单位以外的其他医疗单位(含社会医疗机构)为三类。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分别按《澄海市医疗收费标准(一)》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四、实施办法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新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以及提高收费标准。对常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处显眼位置列表上墙公布,分级护理标准要在住院病区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物价局、卫生局将联合于六月份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汕头市物价局、卫生局 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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