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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住户。居民住户的卫生服务费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市区推行垃圾袋装之后,
凡采取专人到居民户门口收集垃圾 袋的,每户每月加收3元的上门服务费,合共8元。没有采取专人上门收集垃圾袋的,不得收取上门服务费。 2、商业服务铺户。以铺面底层经营面积计收。 (1)美容美发店、个体饮食店每平方米每月1元。
其他每平方米每月0.60元。如按上述计算每户每月收费低于10元的,按10元的标准收取。 (2)属于夜市饮食摊档每户每月20-30元;
其他流动摊档每户每月5-15元。 (3)学校、幼儿园、驻澄部队,按每桶次1元的标准收取卫生服务费。
(4)工厂、医院、宾馆(含旅社、招待所)、酒楼、娱乐场所等,应自备专用垃圾桶,卫生服务费按每桶次4元的标准收取。
(5)机关团体、上级驻澄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按在职干部职工每人年5元的标准收取卫生费。
(6)市场运载卫生服务费标准,由市区环卫所与工商部门协商确定。 收费范围 1、商业服务铺户(含流动摊档)的卫生服务费,按照市政府城管部门的规定,由负责该地段卫生工作的街道收取。其中属市场范围内的铺户、固定摊位由市场主管单位收取。
2、居民卫生服务费,从原由居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环卫所(或居委会)收取,改由居民居住地所在的街道环卫所收取。不得两头收费。 上述规定依据市物价局澄价字[1998]9号文件、澄价字[2000]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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