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市物价局
澄海市教育局   文件
澄海市财政局 

 

澄价字[2002]68


关于我市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办、财政所,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和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汕市价[2002]206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我市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书杂(学杂)费的项目和标准

全市中小学生除住宿生住宿费、体检费、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择校费、利用节假日开展为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费和校服费等非普遍性收费项目以外,入学只缴一项费。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只缴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学生只缴学杂费。除上述外,任何部门和学校均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中小学书杂(学杂)费分普通生和借读生两种收费标准。
    (一)普通生
    小学生和初中生的书杂费标准和高中生的学杂费标准按附表所列的收费标准执
    (二)借读生

    借读生是指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小学和初中学生,有固定户口而不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的小学和初中学生,以及长期随父母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主要指在非户口所在地从业人员的子女),应交纳借读生书杂(学杂)费。具体标准按附表所列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非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五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活动(需书面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需书面)证明,并持有暂住证人员的子女,到非户口所在地入学的,与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的下列借读生按普通生书杂费(学杂)费的标准收费: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环卫工人子女和教工子女。
    二、非普遍性收费项目的标准
    (一)住宿生的住宿费
    住宿生的住宿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160 ,高中每生每学期180元。
    (二)择校生的收费
    1、择校生是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高中择校生择校费的收费标准按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澄教发[2002]25号文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全部就近入学,不得跨地段择校。学校也不得招收择校生和收取择校费。
    2、择校生加重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生缴交择校费后,还应缴交普通生学杂费,但不缴交借读生学杂费。
    3、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升学或转学,驻澄部队团职以上干部子女,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就读,各有关学校都应无条件接收。这类学生不列作择校生,不收取择校费。
   
4、凡自愿择校读书的学生,应向原就读学校报名。招收择校生的中学在录取择校生时,应以升学考试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为原则,列出招录对象名单,报市招生办审查然后由市教育局审批。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而招录的择校生,不承认其学籍。
    5、高(职)中择校生的择校费,于新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三)中小学生校服的收费

    中小学不得擅自要求学生统一着装。凡要求学生统一着装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保证质量。校服的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对个别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减免其校服费。
    (四)中小学生体检的收费
    市直属学校,市区三个街道中小学的学生和全市其他中学的高中生,每生每学年只安排一次体检,收费7元(包括胸部透视费)。学生体检安排在第一学期进行,对没有体检的学生不得向其收费。体检后,学校应将医疗机构的学生体检报告单存入档案。农村初中和小学的学生不得收取体检费。
    (五)双休日和假期学生校内外活动的收费
    各学校利用双休日和假期对应届毕业班的学生进行辅导,以及利用双休日和假期举办各种为提高学生素质的校内外活动,应坚持以学生自愿选择参加为原则。学校举办上述辅导和校内外活动的,应将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参加人数、收费金额收支预算等分别上报审批,属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批,各镇(街道)所属中小学报镇(街道)教育办审批。同时分别报送市、镇(街道)物价部门备案。
    1、利用双休日和假期对应届毕业班学生进行辅导,高中每课时0.60元,初中、小学每课时0.50元。学校每学期举办辅导或活动少于80课时的,按实际课时计算收取,80课时或超过80课时的均按80课时计算收取。
    2、学校在校内举办家用电器、航模、家政教育、金木工技能、棋类活动(但不包括计算机、语音、数理化实验等),学生活动每课时的收费标准为:小学0.50元,初中0.60元,高中0.70元。举办上述活动的学校可于每学期初向自愿参加活动的学生预收活动费,每生每学期预收活动费标准为:小学30元,初中36元,高中42元。学校举办活动少于60课时的,应以欠缺活动课时数计,将相应的费用差额退还学生。
    3、承担教育部艺术教育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在开展艺术教育活动时,可向实际参加活动的学生收费。其收费标准为:西洋乐、民乐每课时0.80元;声乐(含合唱)、舞蹈每课时0.50元;美术、书法每课时0.50元;国际象棋普及班每课时0.15元,提高班每课时0.30元。但每生每学期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60元。上述承担教育部艺术教育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如同一学生既自愿参加校内活动,又自愿参加艺术教育活动的,只收取一方面的费用。收取的费用70%用于购置艺术教学的设备和外聘教师的费用,30%用于弥补学校的办公费用。
    4、中小学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军训、观看展览和电影等校外活动,每次可按实收取活动费。学校应于每学期初将拟开展活动的项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班级、收费标准等书面分别上报审批,属市直属学校的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各镇(街道)所属中小学报镇(街道)教育办审批,并报镇(街道)物价部门备案。每次活动结束后的10天内,学校必须将活动费的收支帐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并分别报送市、镇(街道)物价、教育部门备查。凡不开展活动的不得收费。
    三、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中小学校应以学期为单位收费,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社会捐助学校的,必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二)中小学的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手册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应到市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在校内显眼处公示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的收费应逐项记入学生的收费登记手册。
    (三)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也不得向转学学生收取转学费用;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以及向学生强行推销生活和学习用品;各级和各部门(含校董会等)不得通过学校在向学生收费时“搭车”收费;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或教职工个人一律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
    (四)中小学书杂(学杂)费中包含学习过程中所需要的课本资料费和练习本费。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配齐发足有关的课本资料和练习本,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加收课本资料费和练习本费,也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另行购买 其他学习资料。各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将发给学生的课本资料和练习本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列表分别报送市、镇(街道)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农村人年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时,免交书杂费。澄海市户口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入学可免交书杂费或学杂费。享受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子女入学时可免交书杂费或减交50%的学杂费。
    (六)对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酌情减免其书杂费或学杂费。减免人数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5-10%。
    四、中小学收费资金的管理
    中小学收费全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按“一费制”规定收取的书杂费、学杂费,均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择校费由市、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中小学收取的书杂费或学杂费,用于公务、业务、修缮、设备购置和课本资料、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的费用支出。收取的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支出。
    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监督
    中小学除按规定收费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收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学校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制度,公开收费项目、计费单位、计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以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凡已向学生预收20022003学年度第一学期费用的学校,应于秋季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附:澄海市各类小学、初中书杂费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杂费标准表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澄海市物价局

文件

澄海市教育局

 

澄价字[2003]4



 
关于重申中小学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办,市直各学校:

    我市中小学今年秋季实行收费“一费制”以来,各中小学校在贯彻执行收费规定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个别地方和学校存在着一些问题。为确保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政策规定的顺利执行,根据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汕价[2002]304号和汕价[2003]17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学有关收费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严禁擅自制定项目收费和搭车收费。各中小学校应严格按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范围收费。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中小学收费登记手册制度。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制。收费项目、标准等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各校应及时更改公示牌上的相关内容。从2003年春季新学期起,全市中小学校应按照澄价字[2002]104号文的规定,全面启用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新印制的《汕头市中小学收费登记手册》。

三、要严格遵守利用节假日和假期开展提高学生素质的校内活动的收费规定。此项活动收费应以学生自愿参加为原则,并按规定的课时认真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凡已收费而未开展活动或每学期活动课时数少于预收课时数的,应按规定的标准退款。

四、学校利用双休日和假期对应届高中、初中毕业班的学生进行辅导的收费。除高三级和初三级的学生外,其他年级(包括小学6年级)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收费补习班。举办高中、初中毕业班学生补习班应坚持以学生自愿选择参加为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自愿参加补习班的学生必须履行有关报名手续,由学生家长签名认可。学校举办上述收费补习班的,应事先填写《澄海市高、初中毕业班学生收费审批表》(一式3份)上报审批,属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报市物价局审批;各镇(街道)所属中学报镇(街道)教育办审核,报镇(街道)物价部门审批。
    高、初中毕业班的收费标准和计费课时数按下列规定执行:高三级每课时0.70元,初三级每课时0.60元。学校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举办辅导的,每学期收费高三级不得高于100课时,初三级不得高于80课时;学校利用寒、暑假举办辅导的,寒假收费不得高于70课时,暑假收费不得高于120课时;若补习的课时数少于上述课时数的,按实际课时计算收取。
    为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学校在向学生收取补习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利用双休日开展的提高学生素质的校内活动费。对于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予以减免费照顾。
    五、学校应为学生配齐发足课本资料和练习本。我市中小学校收费“一费制”的收费标准已包含学习过程中所需的课本资料费和练习本费。学校应按规定为学生配齐发足各种学习用的课本资料和练习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加收课本资料费和练习本费。
    六、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凡要求学生统一着装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保证质量。校服的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

 

 

 

 
澄海市物价局
澄海市教育局   文件
澄海市财政局 

澄价字[2002]85


 

关于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办,市直各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54号)和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汕价[2002]231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借读生范围的界定必须贯彻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200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按澄价字[2002]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2002年秋季前入学的在校生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不得将原来已界定为非借读生转为借读生并收取借读生书杂(学杂)费。如有违反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将多收的款项于今年1015日前如数退还学生,并将退款的情况书面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二、借读生书杂(学杂)费实行新老生统一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的办法。即从2002年秋季起,所有借读生统一按澄价字[2002]6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原来有的学校采取一次性收取全学段借读费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将视实际情况予以检查处理。凡前已一次性收取全学段借读费的学校,现不得再按新的借读生书杂(学杂)费的标准补收差价款。

三、从现在开始,各中小学不再收取军训费。学生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等费用,可按实加收,但举办军训的学校要在军训前将军训内容、时间、参加人数和拟向参加军训学生收取食宿、服装费用等情况书面上报审批。属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批,各镇(街道)所属中小学报镇(街道)教育办审批,同时分别报送市(镇)物价部门备案。

 

 

澄海市物价局       澄海市教育局        澄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报:市人民政府

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