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价字[2002]68号 关于我市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办、财政所,各中小学校: 一、书杂(学杂)费的项目和标准 全市中小学生除住宿生住宿费、体检费、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择校费、利用节假日开展为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费和校服费等非普遍性收费项目以外,入学只缴一项费。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只缴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学生只缴学杂费。除上述外,任何部门和学校均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中小学书杂(学杂)费分普通生和借读生两种收费标准。 附:澄海市各类小学、初中书杂费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杂费标准表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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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价字[2003]4号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办,市直各学校:
我市中小学今年秋季实行收费“一费制”以来,各中小学校在贯彻执行收费规定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个别地方和学校存在着一些问题。为确保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政策规定的顺利执行,根据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汕价[2002]304号和汕价[2003]17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学有关收费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严禁擅自制定项目收费和搭车收费。各中小学校应严格按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范围收费。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中小学收费登记手册制度。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制。收费项目、标准等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各校应及时更改公示牌上的相关内容。从2003年春季新学期起,全市中小学校应按照澄价字[2002]104号文的规定,全面启用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新印制的《汕头市中小学收费登记手册》。 三、要严格遵守利用节假日和假期开展提高学生素质的校内活动的收费规定。此项活动收费应以学生自愿参加为原则,并按规定的课时认真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凡已收费而未开展活动或每学期活动课时数少于预收课时数的,应按规定的标准退款。 四、学校利用双休日和假期对应届高中、初中毕业班的学生进行辅导的收费。除高三级和初三级的学生外,其他年级(包括小学6年级)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收费补习班。举办高中、初中毕业班学生补习班应坚持以学生自愿选择参加为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自愿参加补习班的学生必须履行有关报名手续,由学生家长签名认可。学校举办上述收费补习班的,应事先填写《澄海市高、初中毕业班学生收费审批表》(一式3份)上报审批,属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报市物价局审批;各镇(街道)所属中学报镇(街道)教育办审核,报镇(街道)物价部门审批。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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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市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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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 |
澄价字[2002]85号
关于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办,市直各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54号)和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汕价[2002]231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借读生范围的界定必须贯彻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200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按澄价字[2002]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2002年秋季前入学的在校生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不得将原来已界定为非借读生转为借读生并收取借读生书杂(学杂)费。如有违反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将多收的款项于今年10月15日前如数退还学生,并将退款的情况书面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二、借读生书杂(学杂)费实行新老生统一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的办法。即从2002年秋季起,所有借读生统一按澄价字[2002]6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原来有的学校采取一次性收取全学段借读费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将视实际情况予以检查处理。凡前已一次性收取全学段借读费的学校,现不得再按新的借读生书杂(学杂)费的标准补收差价款。 三、从现在开始,各中小学不再收取军训费。学生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等费用,可按实加收,但举办军训的学校要在军训前将军训内容、时间、参加人数和拟向参加军训学生收取食宿、服装费用等情况书面上报审批。属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批,各镇(街道)所属中小学报镇(街道)教育办审批,同时分别报送市(镇)物价部门备案。 澄海市物价局
澄海市教育局
澄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 报:市人民政府 抄 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