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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程 序

 

    评估程序分为委托估价、受理委托、现场勘估、估算确认、出具报告和复核裁定六个阶段。

    (一)委托估价。需要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1、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由负责办理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委托;2、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由审判机关委托;3、法律、法规授权有关机构受理并进行仲裁的案件,由受理机关委托;4、无主财物由代为保管的部门或单位委托;5、交通事故损坏赔偿财物,由负责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6、其他需要评估的财物,由当事人直接委托、委托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的时间、地点,及委托估价的理由、要求、评估基准日。对房地产估价时,应当出具房地产使用证明及附图等;
    (二)受理委托。价格认证中心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项目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估价条件的予以受理,提出的要求确实难以做到而无法受理的,要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三)现场勘估。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安排二名以上的估价人员组成估价小组,进行现场实物查验和调查取证,作出勘验评估;
    (四)估算确认。根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的资料,通过汇总、分析、整理,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估算,并就估算结果进行复核论证,最终确定估价结果;
    (五)出具报告。评估报告书由价格认证中心具备执业资格并直接从事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员亲笔签署(盖章),并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盖章)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复核载定。如委托方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价格认证中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或者向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七日内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

    价格认证工作日规定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一般情况下,7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归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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