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粤价函[1996]32号
省地矿局:
《关于送审〈对砖瓦用粘土、水泥用灰岩、矿泉水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和地热水计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代拟稿)〉的?报告》(粤地函[1995]050号)悉。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62号)规定,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砖瓦用粘土和矿泉水及其系列饮料(含矿泉啤酒)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
1.砖瓦用粘土
T=V·C·W·F
式中,T: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V:砖瓦销售收入
C:换算系数,按03计
W:采矿回采率系数,取1 F:费率
2.矿泉水及其系列饮料(含矿泉啤酒)
T=V·C·W·F
式中,T: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V:矿泉水或其系列饮料(含矿泉啤酒)销售收入
C:换算系数,矿泉水按03计,
矿泉水系列饮料(含矿泉啤酒)按02计
W:采矿回采率系数,取1
F:费率
二、对水泥厂自采自用或购进未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水泥用灰岩的计费办法为:按生产1吨水泥需12吨灰岩计征。
三、地热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为:当水温大于或等于25℃、小于60℃时,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当水温大于或等于60℃时,按每立方米0.4元计征。
四、对矿产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次性的,不得重复计征。
对农民采用粘土制砖瓦自用的,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