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新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5-23   文号:粤价[200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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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的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新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现下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反映。
    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如国家有新的标准,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附件:《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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