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政策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09-07 文号:粤府办[199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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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         粤府办[1992]67号

    《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各部门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规定的名目和标准不相符合的,或收费中未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都有应予纠正。凡未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应按规定补办手续。
    本通知所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截止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主管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省民政厅 1 结婚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     8 结(离)婚证书及登记、发证有关表格不另收费
2 离婚登记费     10  
3 夫妻关系证明书费
  国内
  涉外
  涉港、澳、台、华侨
省府



10
40
30
 
4 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费
  国内
  涉外
  涉港、澳、台、华侨
 



10
40
40
 
5 社会团体登记年审注册费   10  
省公安厅 临时身份证费
  换领
  补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6
6
6
 
2 户口簿费   省府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趱府制定
3 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费   省府 人/月 1 外来人口暂住证及发证有关表格不另收费
4 船民证费
  正式
  临时
  省府




0.3
0.3
 
5 内河船舶出入申报簿费   省府 1  
6 经济特区居住证费
  正式
  临时
  验证
  省府






5
5
4



每年验证一次
  7 公民入户准迁证费   省府 0.2  
  8 户口迁移证费   省府 0.2  
  9 持枪证费   省府 0.5  
  10 特种印刷品准印证费   省府 0.5  
  11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费   省府 2 年审收费一元
  12 旅馆业户口登记员登记证费   省府 1  
  13 生产爆炸物品许可证费   省府 4 年审收费一元。对爆破员爆破物品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不收费。
  14 储存爆炸物品许可证费   省府 4 (同上)
  15 销售爆炸物品许可证费   省府 4 (同上)
  16 使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费   省府 4 (同上)
  17 爆破员作业证费   省府 2 (同上)
  18 爆炸物品运输证费   省府 0.1  
  19 爆炸物品购买证费   省府 0.2  
  20 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费   省府 2 年审收费一元
  21 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费   省府 2 (同上)
  22 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费   省府 2 (同上)
  23 剧毒物品生产许可证费   省府 2 (同上)
  24 剧毒物品作业证费   省府 1 (同上)
  25 剧毒物品购买证费   省府 0.2  
  26 剧毒物品运输证费   省府 0.1  
  27 犬类禁养区管理费   省府 头/年 20 由公安部门核发“准养证”
  28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自带车)
  大、小型汽车(包括电车)、大、中拖拉机
  摩托车、手拖及其他机动车
  省府


人/次
人/次

6
3

不再收取术评考核费。
  29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供给车)
  大客车
  大、中拖、大、小型汽车
  手拖、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
 
省府


人/次
人/次
人/次

15
14
12
 
  30 增驾车种考试费(自带车)   省府 4  
  31 机动车准考试费   省府 1  
  32 机动车驾驶证费
  核发
  换发
  补发
  省府






8
8
16
 
  33 机动车实习驾驶证费
  核发
  换发
  补发
  省府






6
6
12
 
  34 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费
  核发
  换发
  补发
  省府






3
3
6
 
  35 机动车教练证费
  核发
  换发
  补发
  省府






3
3
6
 
  36 机动车行驶执照费
  核发
  换发
  补发
  省府






2.5
2.5
5
 
  37 车牌费
  大、小型汽车、大、中型拖拉机
    铁牌
    塑料牌
    反光牌
  摩托车、手拖及其他机动车
    铁牌
    塑料牌
    反光牌
  临时牌、补牌证
  教练车、试车、实习车租号牌
  挂车牌
  省府




















副/月


14
22
45

5
15
30
2
3










损坏赔偿
按上述各类标准折半收费
  38 机动车辆检验费
  大、小型汽车、大、中拖拉机
  摩托车、手拖及其他机动车
  省府




5
3
包括年检、报废、新车、初次、定期、临时检验
  39 驾驶员年审费   省府 2  
  40 机动车辆转籍过户费   省府 2  
  41 机动车驾驶员转籍过户费   省府 2  
  42 自行车牌费   省府 0.5  
  43 自行车执照费   省府 0.5  
  44 自行车过户费   省府 0.2  
  45 自行车迁移费   省府 0.2  
  46 自行车年审费   省府 0.5  
  47 自行车反光车牌费
  核发
  补发


  过塑执照
  省府










3
3


1


仅限于实行自行车电脑管理和采用反光材料号牌的公安部门收取.
补发每证一元五角
  48 违章驾驶员驾驶证、违章处理通知书邮寄费   省府 人/次 0.5  
  49 违章驾驶员办班费   省府 人/天 3  
  50 签发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费   省府 8 不分内地或涉外车辆驾驶员
  51 驾驶港澳车辆入出境办证费(半年有效)   省府 10 收外汇券
  52 出入境直通车驾驶员考试费   省府 人/次 50 收外汇券
  53 培训班驾驶员考试费   省府 人/次 50 收外汇券
  54 持港澳车辆驾驶执照考内地执照费   省府 人/次 50 收外汇券
  55 驾驶员学习证费   省府 5 (同上)
  56 驾驶员驾驶证费|
  核发
  补发
  省府




10
15

(同上)
(同上)
  57 港澳入境机动车行驶证费
  核发
  补发
  省府




10
15

(同上)
(同上)
  58 港澳入境车车牌费
  大、小型汽车铁牌
    塑料牌
    反光牌
  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
    铁牌
    塑料牌
    反光牌
  省府














40
60
80

30
50
6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9 临时牌费
  汽车(纸质)
  摩托车(纸质)
  省府




30
15

(同上)
(同上)
  60 港澳入境车补发牌费
  汽车  铁牌
        塑料牌
        反光牌
  摩托车铁牌
        塑料牌
        反光牌
  省府












40
40
45
25
30
35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1 港澳入境车机动车辆检查费
  大、小型汽车
  摩托车
  省府




25
10


  62 港澳驾驶员年审费   省府 10  
  63 公路检查证费   省府 2  
  64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基建需要临时占用
  营业性临时占用
  省府


天/M2
天/M2

0.1
0.05
 
  65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费   省府 3  
  66 前往禁区通行证费   省府 2 偕行人员每人加收一元
  67 出海船舶户口簿费   省府 5  
  68 流动渔船户口簿费   省府 4  
  69 粤港澳流动渔民证费   省府 2  
  70 粤港澳临时流动渔民证费   省府 2  
  71 航行港澳船舶通知证费   省府 5  
  72 出海船民证费   省府 2  
  73 临时出海船民证费   省府 2  
  74 口岸出入证费
  一次有效
  多次有效
  省府




2
4
 
  75 口岸车辆通行证费
  一次有效
  多次有效
  省府




3
10
 
  76 进出沙头角镇内学习证费   省府 1.5 仅限于深圳市执行
  77 深圳经济特区临时下海证费   省府 2 仅限于深圳市执行
  78 深圳市过境耕作证费   省府 10 仅限于深圳市执行
  79 往来澳门贸易证费   省府 15 仅限于珠海市执行
省司法厅 1 不涉及财产的部分涉外民事公证费   省府      
省外事办公室 1 民间对外交流团组国际通讯联络费
  欧美地区
  日本
  东南亚地区
  省府



每批团组
每批团组
每批团组

500
400
300
 
省侨务办公室 1 受理捐赠报批工本费   省府 2  
省计委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费   省府 5 包括申请表、年检表、销号表等费用
2 广东省废旧金属省内调运证费   省府 1 省供销社、物资总公司系统按此规定执行
3 广东省废旧金属外运证费   省府 1  
  1 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费   省府 2  
  2 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费   省府 3  
  3 工人技师合格证书费   省府 3  
  4 输出临时工调配费   省府 人/月 1 输出地劳动部门向外出临时工个人收取,本县内的临时工不收费
  5 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省府 工资总额 2% 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向用工单位收取
  6 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费   省府 1.5  
  7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省府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局身边价重[1985]第155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8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费   省府 设备总价 0.8-1%  
  9 压力容器出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一类
  二类
  三类
  省府



台/只
台/只
台/只

0.5%
0.6%
0.7%

按产品出厂价比例计收

  10 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
  技工学校收费
  省府
总收入
0.5%
仅限于广州市区执行
收费项目为全省统一项目
  11 学费   省府     收费标准参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
  12 杂费   省府      
  13 住宿费   省府      
  14 报名考务费   省府      
省物价局 1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费   省府      
2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   省府      
省口岸办公室 1 地方口岸管理费
  正常贸易进出口、进料加工的货物和来料(件)加工装配项目改变成“各作各价”贸易方式的,以及补偿贸易、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项目
  来料(件)加工装配项目
  未经精加工的矿产品和沙、石、泥、砖,不分是何种贸易方式
  省府
进、出口货物总值


工缴费总额
出口货物总值

1‰



5‰

5‰
 
省一轻厅 1 甘蔗技术改进费   省府 0.15  
省机械厅 1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费
  大、中拖
  手拖
  省府
天/人
天/人


2.5-3.5
1.5-2.5
(1)亦运亦耕拖拉机的收费管理体制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粤府办[1985]169号文规定办理(下同);
(2)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2 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
  核发
  换发
  补发
  省府



2.5
2.5
5
 
3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转籍过户费   省府 2  
4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
  大、中拖
  手拖
  省府


人/次
人/次

6
3
 
5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   省府 2  
6 农用拖拉机年检费
  大、中拖
  手拖
  省府




6
3
 
7 农用拖拉机号牌、行驶证、转籍过户费   省府     收费标准与亦运亦耕拖拉机收费相同
8 农机服务专业户技术考核合格证费   省府 1.5 包括考试、填表、发证
9 农机服务专业户机械设备检验费   省府 2 包括检验、填表、发证
10 农机修理服务专业户设备、设施检验费   省府 3 (同上)
省技术监督局 1 计量器具检定费
  气象计量仪器检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省府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303号文规定执行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棉花质量监督检验


  条码印刷品质量检验


  铅酸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

  阀门质量监督检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省府



省府

省府







不超过80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101号文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厅粤技监字[1990]第110号文规定执行。
对抽检量少、检验过程简单的,应酌减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403号文规定执行
(同上)
3 食品标签认可证书费   省府 3  
4 工业企业计量合格证费   省府 25  
5 产品质量考核发证费   省府 10  
省矿委 1 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登记费
  中型矿山企业
  小型矿山企业
  个体采矿
  省府






300
200
100
  其中集体矿山企业,按办矿单位属省、市、县(区)级企业事业单位分别由省、市、县(区)矿管部门收费
 
变更登记费,按登记费标准的50%计收。
  变更登记是指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换证。
2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集体矿山、个体采矿)
  珍衡矿种
  一般矿种
  省府



销售总额


不超过3%
不超过2%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省交通厅 1 公路养路费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省属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营运车
  社会车辆
    客车

    货车

    简易机动车、挂车

    正三轮摩托车

    营运性大中拖拉机

    亦耕亦运大中拖拉机

    营运性手扶拖拉机

    亦耕亦运手扶拖拉机

    营运性摩托车

    非营运性摩托车

    港澳入境车

    客车

    货车

    二、三轮摩托车

    提运途中客车

    提运途中货车
 































营运收入

月/吨
天/吨
月/吨
天/吨
月/吨
天/吨
月/吨
天/吨
月/吨
天/吨
月/吨
天/吨
月/吨
天/吨
月/吨
天/吨
月/台

月/台



月/吨
天/吨
月/吨
天/吨
月/台
天/台
天/吨

天/吨
15%

150
7.5
120
6
60
3
40
2.5
48
2.5
30
2.5
48
1
24
1
12

6



225
15
180
12
45
2.5
10

8
  按吨计,低于社会汽车征收标准的,仍按社会汽车征收标准收取。
  一、暂免收养路费车辆: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自用的小轿车、小吉普和10座以下的旅行车;外国使用(领)馆、军事机关(不含所属企业)自用车辆、在市区内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洁车、消防车、酒水车、环保车、殡葬车、警车、囚车等。
  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用的大客车、公安业务用车等,军队列编、总部颁发番号的制造厂和总部未颁发番号的制造厂、军队修理厂、军以上(含军)单位的宾馆、招待所等,其悬挂军用号牌的车辆减半征收。
  三、凡有自修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农场、茶场、油田、厂矿,可根据车辆行驶公路的情况适当减征20%-60%。
  四、车辆核定载重量二十吨(含二十吨)以下的征全费,二十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征。
  五、不能载客、载货的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量)吨位折半计征。
  六、凡按载重量(含折合载重量)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1吨以上的按核定载重量计征。入境车辆1吨以下的按1吨计征,超过1吨的按核定载重量计征。
  七、车辆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八、对固定在基建工地施工、仅限于在车籍所在地的基建工地范围内不行驶公路的“地盘车”、厂、矿、农牧、茶场、油田不行驶公路的车辆减征10%-50%。
  2 机动车报停费   省府 1  
  3 机动车辆换发养路费统缴证、缴讫证费   省府 1  
  4 补发养路费缴讫证费
  汽车、大中拖
  手拖、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省府




5
1
 
  5 养路费免费证、特许免费证费   省府 5  
  6 补发免费证费
  汽车、大中拖
  手拖、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省府




5
1
 
  7 过渡费
  摩托车
    甲级渡口
    乙级渡口
    汕头、湛江渡口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甲级渡口
    乙级渡口
    湛江、汕头渡口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甲级渡口
    乙级渡口
    汕头、湛江渡口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甲级渡口
    乙级渡口
    汕头、湛江渡口
  行人
    甲级渡口
    乙级渡口
    汕头、湛江渡口
  自行车
    甲级渡口
    乙级渡口
    汕头、湛江渡口
   省府
辆/次





辆/次




座、吨/



座、吨/次



人/次



辆/次





2
1
2


3
2
4


6
4
7


10
6
12

0.5
0.3
0.5

0.5
0.3
0.5
  1、甲级渡口为河面宽500米以上,乙级渡口为何面宽500米以下。
  2、货车10吨以上部分即从第11吨起,每吨加收:甲级渡口0.8元(尾数四舍五入,以元计收,下同),乙级渡口0.5元,汕头、湛江渡口1元。
  3、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殡葬车、救护车和军车(不含有经济收入的企业单位军车)免收过渡费。
  4、南沙虎门渡口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141号文规定执行。
  8 机动车辆过桥(路)费
  摩托车
  二十座以下客车、两吨(含)以下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机、各种拖拉机
  二十一座以上至五十座客车、两吨以上至五吨(含)货车
  五十一座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十五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国务院   车、公里







1-2
2-3

5-7

7-15
16-24
  桥、路的具体收费标准以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的批文为准。
  9 高速公路过路费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特大型车
国务院






  车、公里








0.4-0.6
0.8-1.3
1.3-2.1
1.9-3.0
 
  10 营业运输管理费(城乡联户从事机动车、船、竹木排) 国家物价局   营运额 2% 由交通部门统一收取,其中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半,工商部门不得再收管理费
  11 装卸搬运营业管理费(厂矿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企业及农民个人、联户) 国家物价局   营运额 1% 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半,工商部门不得再收管理费
  12 二运企业管理费   省府 营运收入总额 0.5%-1%  
  13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费   省府 3  
  14 补(换)发铝质跨省市客运标志牌费   省府 26 不含法定换发(下同)
  15 补(换)发跨省额运核准证费   省府 1  
  16 补(换)发进出深圳、珠海特区客运证费   省府 1  
  17 临时客运证费   省府 1  
  18 非营运车辆使用的行车路单费   省府 4 每本100页
  19 汽车维修合同示荡文本费   省府 不超过4.3 打字纸8开,每本100页
  20 航道养护费
  专业运输单位船舶

  社会机动船

  社会非机动船

  竹木排筏

  港澳籍机动船

  港澳籍非机动船
国务院














省府

省府

省府

省府

省府

营运收入总额
吨/月(马力)
月/总吨

放拖运调拨价(进货价)
月/总吨(马力)
月/总吨
天/总吨















机动船按总吨,拖轮按马力








  21 海安码头兖通管理费
  汽车
  人
  省府


辆/次
人/次

1
0.2
由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收取
省经贸委 1 广东省配额鲜活商品出口放行证费   省府 2  
省建委 1 房屋交易费   省府 房屋售价房屋 0.5%   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不再另收房屋估价(评估)费以及与房屋交易有关的表格、资料费
  2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评定值额 0.5‰
最高70
最低15
包括房地产查丈、《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表册等费用
  3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省府 房屋评定值 0.5‰
最高70
最低15
  4 房屋变更登记费   省府 房屋评定值 0.5‰
最高70
最低15
包括房地产查丈及有关的证件表册等费用
  5 房屋所有权证费   省府 3 只限于该证丢失、毁,经批准补发新证时收取
  6 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费   省府 3  
  7 房屋他项权证费   省府 3  
  8 房产托管费   省府 房租收益额 15%  
  9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费   省府 20 包括证书正本一本、副本二本及审查表等费用
  10 预算定额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   建安工作量 1‰  
  11 市政建设配套费   省府 基建投资额 5% 只限于县级(包括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12 报建费
  工程费一万元以上
  工程费超过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以内
  工程费超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内
  工程费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内
  工程费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以内
  工程费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以内
  工程费一千万元以上
省府














5
40
90
115
370
750
1000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费用
只能在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范围收取



  13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住宅
    土木结构
    砖木、砖混结构

  公共建筑
  生产和商业建筑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M2
M2

M2
M2


0.3
0.4

0.4
0.5
  中小学、幼儿园按公共建筑收费标准的30%收取
  敬老院以及烈属、孤寡老人建设住宅免收管理费
  没有提供规划建设服务的
  不得收取
  14 施工企业技术资质审定费   省府 30 包括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正本一张、副本一本及有关的表格、手册等费用。
  施工企业因工作需要,须多发证书副本的,每本收5元。
  指向纳入管理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收取。
  15 建筑企业管理费
  基建工程
  维修工程
  省府


工程总造价
工资额

4‰
2-3%
 
  16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   省府 工程承包合同 0.4% 有关的证件、材料不另收费
  17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管理费   省府 总造价设计费收入 2% 包括证书及有关表格等费用
  18 燃气管理费   省府       仅限于广州市区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行下达。
省环保局 1 废气排污费
  锰化物

  硝基苯
  苯系物、沥青烟气
  砷化物、镉化物、铬酸霉

  恶臭发生源
  锅炉、炉窑烟尘
   
排放每公斤
同上
同上
浓度超标每100M3
个/月
超标每吨

0.04

0.2
0.4
0.3-1

500-1000
3-6








包括砖瓦窑、石灰窑。
2 废水排污费
  天然铀、钍
  其他放射物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超标每吨
超标每吨

0.25-1
1-8
 
省农委 1 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
  专业承包合同

  按人(劳)平均承包的责任田承包合同
  省府




承包款



3‰

0.10

最高不超过二千元,最低不少于三元
每份承包合同收费,最低不少于二角
  2 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
  纠纷受理
    经鉴证过的承包合同
    一万元以下的
    一万元以上的




    未经鉴证过的承包合同
    一万元以下的
    一万元以上的





  纠纷处理费
  省府



















争议金额
争议金额





争议金额
争议金额








20‰
200
加收超过一万元以上部分的5‰
25‰
250
加收超过一万元部分的10‰


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最低不少于二十元












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和证人误工补贴等,按规开支收取
  3 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   省府     收费标准和办法与调解费相同。
省林业厅 1 林政管理费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立方米 6 包括各级办证手续费
2 毛竹林政管理费   省府 0.018 毛竹基地由供销部门收取,其它的由林业部门收取
3 沙、石场绿化费   省府 产值 2% 仅限于深圳市执行
省水电厅 1 船舶、排筏过闸费
    船舶
竹、木排筏
  省府 吨/次

立方米/次
0.1-0.15

0.01-0.5
(1)船舶、排筏通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枢纽和水道上的船闸、筏道,才收费;
(2)持有证明的军运、消防、救护防汛和水利工程运料的船只及航道工程船、航道工作船免收过闸费;
(3)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2 堤围防护费   省府     按省物价局、水电厅粤价涉字[1986]148号文规定执行
省水产局 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89]154号文规定执行。
2 渔业捕捞许可证费     4 年审签证每次收费一次
3 渔业船舶检验费
(未满30总吨及未满60马力)
   

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98号文规定执行
省国土厅 1 征用土地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2%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力函[1991]915号文规定制定
  2 测绘管理费
  10万元以上
  5-10万元
  5万元以下
  省府 测绘工程费总金额


3%
4%
5%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1 乡镇企业管理费
  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饮食服务企业
  商业企业
国家物价局  
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等)总额销售收入


不超过0.5%


国家物价规定不超过1%
对个体和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和分配办法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1987]6号文规定执行.
  种植、养殖等农业企业不收管理费
省财政厅 1 注册会计师证书费   省府 10 包括订本式证书一本、单页式证书一张及申请审批表等费用
不能另收注册登记费
  2 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费   省府 3 包括单页式证书一张及有关审批表等费用
不能另收注册登记费
省税务局 1 税务登记证费
  工商企业
  个体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8
5
含副本一本及有关登记表格等费用
  2 税务登记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省府 5  
  3 发票费         由税务部门按发票印刷工本加15%核定,报同级物价局备案
省商业厅 1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6 包括证书正本一张、副本二本(含塑料封面)和申请审批表等费用
省酒类专卖类局 1 酒类生产许可费   省府 5  
  2 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费   省府 5  
  3 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省府 5  
省供销社 1 林、河道维修费
  毛竹
  小毛竹
  其他竹(含高水竹、青竹、厘竹、丹黄竹、茶竹及其他竹和笔笏)
  竹半成品和竹制品未交林、河道维修类的原竹
  省府



议购价
议购价

0.1
0.03

3%
2%

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



毛竹尾免收费林河道维修费
  2 毛竹林政管理费   省府 0.018 仅限于毛竹基地的毛竹林政管理费由供销部门收取
省工商局 1 外来企业(人员)经营许可证费   省府 2  
  2 经营进口物品许可证证费   省府 20  
  3 对外加工(装配)”特准营业证“费   省府   包括副本塑料封面工本费.变更登记另收2元
  4 个体户验证费   省府   每年验证一次
  5 市场管理费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从事其他商品交易的
  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
    销售工业品
    销售其他商品
    旧机动车辆交易
国务院  
成交总额
(同上)

(同上)
(同上)
车辆总值

不超过1%
不超过2%

0.5%
1%
3‰


猪肉交易按成交额1.5%收取



  6 交易所手续费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从事其他商品交易的
  省府
成交总额
成交总额

1%
2%

收取交易所手续费后,不再收取市场管理费
生猪交易按成交额1%收取
  7 不进入集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从事饲料、燃料、收购废品、零集书报刊等购销活动的
  从事糖烟酒、糕点粮油、日用小商品等购销活动的
  从事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文具、建材、水产品、肉、禽、蛋、干鲜果、副食、中西药等购销活动的
  从事饮食业、冷饮业的
  从事旅业、摄影、晒相、理发、洗染、娱乐、浇砖瓦、石灰、陶瓷、开采业、纺织、缝纫、皮革、日用小五金、竹木、藤、塑料加工及制造、工艺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模具、水电维修、农机修理、补鞋、补锅、磨刀、眼境、水笔、雨伞等修理,机动车、单车、家用电器、钟表修理、建筑、修缮装修等劳务活动的
  从事机动车、船、竹木排营业运输的





  从事亦运耕的拖拉机
  省府
营业额

营业额


营业额

营业额








收益额
收益额




0.5%

1%


1.5%

1.5%








2%
1%



0.5%

不包括集体企业个体承包部分

















城乡联户营业动输管理费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87]14号文规定执行,即按营业额2%收取,由交通部门统一收取,其中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收管理费,
  8 长期在集市固定设摊经营的个体户管理费



  从事购销活动的
  从事劳务性经营的
  省府




成交额
成交额





2.5%
3%
包括市场管理费,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月一次收取,不再收摊位折旧费;仅限于对临时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收取摊位费。

  9 经济合同示范文费
  打字纸8开

  打字纸16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0页/本

100页/本

最高不超过4.3
最高不超过2.2
《仓储保管合同》8开100页/本最高不超过5.5元


  10 户外广告管理费
  经营单位
自行设置
  省府
广告营业额M2/年


1%
2
仅限于广州市执行
  11 外来驻穗门市(展销)部管理费   省府 营业额 1‰ 同上
省文化厅 1 营业性娱乐管理费   省府 营业总收入 1% 指向纳入管理的营业性歌厅、舞厅、歌舞厅、音乐茶座(含"卡接OK")、音乐厅收取
  2 营业性游艺管理费   省府 营业总收入 2% 指向纳入管理的营业性桌球、电子游戏场(室)收取
  3 文物出境鉴定费
  价值10-50元
  价值51-100元
  价值101-200元
  价值201-300元
  价值301-500元
  价值501-800元
  价值801元以上
  省府







0.5
1
2
5
10
15
20
价值特高的文物,可按质酌情收费,但最高不超过50元





  4 文物出境复检费   省府 0.5 指文物经批准同意出口,但需要在广州口岸办理复检手续的.
  5 文物鉴定费   省府 1 指向报送文物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