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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3-12-02 文号:粤价费(1)函[199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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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收费种类和标准的函》(粤税函[1993]276号)和《关于涉外税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粤税函[1993]295号)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每证分别收费15元。上述证照收费标准均含副本一本及与发证有关表格、资料等其他费用。
    本收费项目、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有关税务登记证(卡)收费项目、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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