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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人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5-16 文号:粤公(境)字[1994]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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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3]4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 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      公通字[1993]4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转发给你们,新的收费标准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证件收费标准的调整是与证件印制费用的提高和签发方法的改进相适应的。新版护照采用国际标准机读护照文本规格,并结合我国国情设计,美观大方,制作工艺先进,采用计算机填写、塑封照片等先进技术,因此生产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必须相应提高护照收费标准。请就此向申办护照的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为保证新护照、证件的研制、开发和印制以及证件制做配套设备的更新,公安部必须留有一定的周转资金。各地所收护照、证件(包括护照、入出境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多次入出境签注证、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费用,按50%的比例上缴公安部。此项上缴公安部的费用,护照,从领取新护照时起计算;其他证件,自1993年6月1日起再领取时计算。
护照合订、护照证件的各项加签、加注、延期,台胞、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申请手续费,不上缴公安部,全部留各地使用。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护照、证件需用数量,同时将前一年度的上缴费用交清。不交清前一年度应上缴费用的,不能发给下一年度需用的护照、证件。
    为使护照、证件费用的管理尽快定上正轨,请各地对以前应上缴公安部的费用进行清理,于8月15白前全部结清。
    四、由地方留用的费用,必须用于出入境管理的业务建设,包括护照证件的管理,受理、调查、审批、办证所必须的工具、设备,接待场所的改善等。要保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制订留用费用中公安厅与各发照、点、受理审批部门的分成办法,于8月31日前报我部备案。
    五、有关护照、证件的上报计划、追加计划、支付工本费,以及接收护照、证件等事项,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联系。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收汇款银行、帐号是:
    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王府井分理处
    银行帐号:881019—02
    收款单位:五五办公宝
    附件:出入境证件收费使用情况明细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1993]价费字16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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