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粤价费(1)[1994]57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重新调整户口准迁证件收费的函》(粤公治字[1994]484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均调整为每证4元(包括与发证有关的表格、材料等费用)。 上述两项收费按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37号文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并于 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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