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11-30   文号:计价格[1999]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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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9号)的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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