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1-06-05   文号:粤价函[200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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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五日 粤价函[2001]237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考试报名及考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1〕106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取消职称考试报名费,其费用支出分摊到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中。
    二、同意适当调整职称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具体是:
    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由现行每科35元调为50元(职称外语考试按此标准上浮20%收取);
    2、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现行每科50元调为65元。
    三、省直业务部门承担组织报考和收费的考试,考务费的7%上缴省资格考试中心。
    各地收取的考务费,在市设考场的,45%上缴省级组织考试的部门;不在市设考场的,85%上缴省级组织考试的部门。
上缴的考务费收入,统一用于国家和省征题、命题、试卷印制与押运、考试文告、巡考、验收、公布分数、违纪处理、证件制作、业务统管以及组织考试等支出。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过去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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