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向出租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粤价函[2003]177号
汕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能否向出租汽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汕价〔2003〕62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我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粤价〔2003〕65号)的第二点是经电话请示原国家计委后明确的,建设部等五部委建城电〔2003〕3号文第三点所指的“运输管理费”即国家批准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而不是其他所指,该费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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