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二○○三年五月六日 粤价函[2003]18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相关收费项目的函》(粤财会〔2003〕5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其中专业知识考试每科50元,技能知识考试每科65元。
二、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8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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