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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价[200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基层治安联防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行为,促进治安联防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精神和《汕头市市区治安联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就我市治安联防费的收取、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 治安联防费是指向治安联防受益单位和受益人收取的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各项开支的费用,由镇(街道)一级治安联防组织负责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治安联防费。 二、收费范围 治安联防费的收费范围为治安联防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但下列单位可免予缴纳: (一)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 (二)敬老院、福利院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三)单位自管小区以及实行物业管理的“解困”、“解危”房小区;
(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
(五)安全小区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予缴纳的单位。 收费单位不得跨治安联防区域收费,也不得对同一对象重复收费。 三、收费标准 对应缴纳治安联防费的单位,按其不同的标准和类型,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经营性单位。建筑业、旅馆业、娱乐业、废旧业、以及停车场、物业小区等,分别按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床位数、注册资金等计收,最低每月10元,最高每月500元;其他一般工商企业,按注册资金额多少计,每户每月10-150元; (二)个体工商户(含临街铺户)。按经营场所面积的大小计,每月5-20元; (三)非经营性单位。每个单位每月25元。 各类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管理办法 (一)办理收费报批手续。镇(街道)治安联防组织在收取治安联防费前,应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分别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书面意见,然后将有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经批准由市物价局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同时,收费单位应向各镇(街道)财政所领购收费票据。 (二)坚持亮证收费的办法。镇(街道)治安联防组织,应将《收费许可证》悬挂于收费显眼处,并采用公示表的形式,公示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收费人员上岗收费时必须佩带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收费后应在缴费单位所持的《企业收费登记卡》登记,同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严禁收费单位使用非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或者只收费不给票据的行为。 (三)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治安联防费的收入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的做法,并列入镇(街道)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治安联防费收入应专项用于治安联防设备的购置、人员工资费用和收费管理所必须的费用开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治安联防费。治安联防组织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年终应将治安联防费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受益单位和群众公布。 (四)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镇(街道)治安联防组织应于每年年底将治安联防费的收支报表送市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备案,并接受联合年度审查。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将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治安联防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澄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治安联防组织收费管理的通知》(澄价字[1997]26号文)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抄
送: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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