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物价局文件


澄价字[2006]22


 

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经营单位:

接省物价局《关于改变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粤价〔2006〕62号),鉴于近来国际市场气价明显下降,液化石油气供不应求的矛盾趋于缓和,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也相应回落,省物价局已改变液化石油气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由我局制定作价原则和作价费率,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在规定的最高购批差率和最高批零差率内自行制定具体销售价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综合差率制定价格。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分段差率”的动态价格管理。

(一)批发价格。液化石油气进货成本每吨在4500元以下时,瓶装液化石油气批发经营者(充装点)可按进货成本加不超过6%(含税费)的购批综合差率制定批发价格;液化石油气进货成本每吨在4500元及以上时,瓶装液化石油气批发经营者(充装点)可按进货成本加不超过5%(含税费)的购批综合差率制定批发价格。

计价公式为:

批发价格=(进货价+合理运杂费)×(1+购批综合差率)

(二)零售价格。液化石油气进货成本每瓶在70元以下时,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点可按进货成本加不超过12%(含税费、送气费)的批零综合差率制定零售价格;液化石油气进货成本每瓶在70元及以上时,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点可按进货成本加不超过10%(含税费、送气费)的批零综合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计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进货价+合理运杂费)×(1+购零综合差率)

三、同一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货价格且属质量相同的,应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核定综合进货价格进行销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质监部门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的标准充气量。严禁采用减少气量的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严禁任何部门、组织(包括协会)或者个人,实行行业垄断价格的行为。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根据本文规定的作价原则,自主作价销售,任何部门、组织(包括协会)或者个人,不得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制订统一的价格。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澄价[2006]4号)、《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澄价[2005]70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报:市物价局,吴军晖常务副区长、陈春松副区长

送: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区建设局、质监局、工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