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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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和广东省政府 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市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通知属下有关单位一并执行。 一、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一)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 (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专利药品(指处在专利或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和一、二类新药;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供应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二、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一)列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 (二)我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 (三)国家规定由省级管理的特殊药品; (四)医院制剂。 三、列入上述定价目录的药品,分别由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须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四、未列入定价目录管理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须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五、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87号文的规定,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将通过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gov.cn)、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物价公报药品价格专刊》等向社会公布,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今后我局不再转发一般药品价格文件,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公示所规定的日期、内容及其要求。对不按规定执行者,我局将依法查处。 六、各医疗单位要做好常用药品价格公示工作。药品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公示的有关内容,以方便患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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