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市物价局文件


澄价通[2002]1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市场

价格秩序的通告

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必须使用经市物价检查所监制或审定的标价签、价目表,标价签、价目表必须依法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如以优惠、折扣等名义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必须使用市物价检查所监制或审定的降价标价签。降价标价签应当如实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量单位、原价,以及降价原因、降价时间等。

二、经营者必须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考。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属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如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标价签中所标的原价为虚假价格。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存在下列标价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四、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存在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和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市物价局举报。举报投诉电话:5862604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