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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制定或调整的申报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的制定或调整,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定价(费)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调定价(费)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调定价(费)的依据、理由;
2、调定价(费)的价格水平或标准、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金额、执行时间;
3、调定价(费)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
表和申请人(或该行业)近3年来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三)
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四)
申请人具备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资格、资质证明;
(五)
产品或服务的等级、技术、质量证明;
(六)
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调定价(费)申请材料必须正式打印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或印鉴。其他证明材料经审验正件后,可以提交复印件。
第四条 调定价(费)的申请,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人须报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各区、县(市)级申请人,申请属市列管的调定价(费)的项目,应先报经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其转报市物价局审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省及省以上列管的调定价(费)项目,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汕头市物价局审核后,由汕头市物价局转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物价局原颁发的《汕头市物价局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调定价申报程序暂行办法》(汕价[1999]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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