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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经营单位:
为完善市场价格机制,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扩大经营者价格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价〔2003〕28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3〕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属市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现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的38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见附件)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制定价格。
二、对放开的经营服务收费,经营者原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经营者应自本文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持收费许可证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收费许可证自动失效。收费许可证注销后,经营者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的规定,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价目表,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
三、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截留定价权,以确保经营者享有自主的价格制定权。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要切实加强对经营者定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解决经营者定价中碰到的问题,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四、经营者享有定价自主权后,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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