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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投诉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价格投诉举报的办结率和准确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人、来电、来信向我局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价格投诉举报中心(
设在市物价检查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负责价格投诉举报受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价格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对领导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承办;
(四)负责收集价格投诉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和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向投诉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定期做好投诉举报的统计和通报工作,建立并管理价格投诉举报档案。
第五条 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检查所各股室接到的投诉举报,填写登记表后于当天移交中心统一编号、分类。市“治乱”办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投诉件,由中心予以统一编号分类。
(二)呈批中心。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在当天(
或次日)送交所长阅批。
(三)移送。将投诉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业务股室或各区、县(市)物价检查所查办。
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件,应在三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者。
(四)督办。价格投诉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对不按规定办理和逾期不予办理的,中心有权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承办单位或有关人员作出解释。
(五)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就调查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或复函;投诉举报者要求答复或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查办结束后(或结案后)五日内告知投放举报者。
(六)存档。投诉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中心整理归档。
第六条 价格投诉举报件的承办实行分工协作。采取由中心直接承办,移送检查所业务股室或各区、县
(市)物价检查所承办,或由检查所各业务股室或各区、县(市)物价检查所配合中心承办等做法,实行分工协作,提高投诉举报件的办结率。
第七条 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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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性的投诉“热点”或举报典型案例,经局领导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并通过简报定期报道投诉举报件的查办情况。
第八条 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可设立举报箱,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受理和承办投诉举报件,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填报投诉举报统计报表,及时反映中心受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和各承办单位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结率。
第十一条 对价格投诉举报的来信来电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礼貌待人,文明用语,认真登记,及时查办,并耐心做好有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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