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市物价局文件


澄价字[2000]57号



   关于实施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政府颁发《汕头市企业交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汕府[1999]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今年9月1 日起,在全市企业中逐步实施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范围
  凡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以及私营企业,均应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其中属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由市物价局负责登记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私营企业登记卡的发放工作由工商部门按省的专项规定执行。
  二、《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办法
  属于国有、集体、“三资”企业,每家企业由市物价部门发给《企业交费登记卡》,其中市直属企业由市物价部门委托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发放;各镇(街道)区域内的企业,委托各镇(街道)财经办发放。属于私营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发给《缴费卡》。
  企业所持的交费登记卡登记填满后,应及时向发放单位办理换领手续。
  三、企业交费登记的范围
  凡向企业收取下列费用的,均应实行交费登记: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类列入政府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
  (三)列入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强制性服务收费,具体包括培训费、咨询服务费、检测检验费等;
  (四)各类管理费、附加费、配套费、统筹费、补偿金、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企业交费登记的要求
  (一)收费单位收费人员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要求企业交费人员出示《企业交费登记卡》或《缴费卡》,并在该卡上按所列内容如实登记后方可收费。收费时必须向缴费企业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二)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如发现企业尚未领取交费登记卡的,应督促企业按上述发放办法及时分别向有关部门领取《企业交费登记卡》或《缴费卡》,并补办收费登记手续。
  (三)各缴费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企业交费登记工作。缴费时,要携带企业交费登记卡,提供收费单位填写。对不实行收费登记手续而收费的,企业可以拒付,并向市物价、监察部门投诉。
  (四)各收费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所属收费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登记工作,做到责任到人,确保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企业交费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收费单位拒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弄虚作假的,视为乱收费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收费单位交费,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年九月六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人大办、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