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窗口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便于社会监督,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通知》(粤府[1995]97号)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获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其收费员(直接实施收费行为的人员)均须持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以下简称《收费员证》)方能上岗收费。

      第三条  《收费员证》由各市物价局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各地物价部门分级核发,每两年换证一次。

    第四条  《收费员证》由收费单位(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有直接收费行为,但经济上不实行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领。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向省物价局申领;其他的中央和省(市)驻各市(县)单位,向所在地市(县)物价部门申领。

    第五条  收费员必须参加物价部门举办的收费员岗位培训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由物价部门发给岗位培训结业证书。收费单位凭此证书,按第四条规定申领《收费员证》。申领时须填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申请表》一式二份,并交本人小一寸半身彩色照片三张。

    第六条  物价部门核发《收费员证》,应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费单位应在该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员证》的注销或换领、补领手续。

      1、收费单位的全部收费终止的;

2、收费单位名称变更的;

3、收费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4、《收费员证》遗失或损坏的。

第八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员证》的管理,按系统编号、造册登记,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九条  《收费员证》是收费员上岗收费的资格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上岗收费时,必须按规定佩戴,接受群众监督。无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或缴费人可以拒付。

第十条        《收费员证》实行年审制度,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下列《收费员证》均属无效,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收回。

      1、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的;

2、复印或转借的;

3、收费单位的全部收费已终止,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4、未按规定办理的。

第十二条  收费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收费;

2  必须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持证亮证收费;

3  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4  填写收费收据必须写清收费项目、标准、计算单位、数量、金额;

5  对持有收费登记卡(簿)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登记。

第十三条  各市、县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