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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便于社会监督,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通知》(粤府[1995]97号)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获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其收费员(直接实施收费行为的人员)均须持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以下简称《收费员证》)方能上岗收费。 第三条 《收费员证》由各市物价局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各地物价部门分级核发,每两年换证一次。 第四条 《收费员证》由收费单位(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有直接收费行为,但经济上不实行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领。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向省物价局申领;其他的中央和省(市)驻各市(县)单位,向所在地市(县)物价部门申领。 第五条 收费员必须参加物价部门举办的收费员岗位培训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由物价部门发给岗位培训结业证书。收费单位凭此证书,按第四条规定申领《收费员证》。申领时须填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申请表》一式二份,并交本人小一寸半身彩色照片三张。 第六条 物价部门核发《收费员证》,应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费单位应在该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员证》的注销或换领、补领手续。 1、收费单位的全部收费终止的; 2、收费单位名称变更的; 3、收费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4、《收费员证》遗失或损坏的。 第八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员证》的管理,按系统编号、造册登记,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九条 《收费员证》是收费员上岗收费的资格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上岗收费时,必须按规定佩戴,接受群众监督。无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或缴费人可以拒付。 第十条 《收费员证》实行年审制度,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下列《收费员证》均属无效,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收回。 1、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的; 2、复印或转借的; 3、收费单位的全部收费已终止,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4、未按规定办理的。 第十二条 收费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收费; 2、 必须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持证亮证收费; 3、 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4、 填写收费收据必须写清收费项目、标准、计算单位、数量、金额; 5、 对持有收费登记卡(簿)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登记。 第十三条 各市、县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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