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7-26   文号:粤价[200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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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4]19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人事厅: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对我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修订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三、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
    四、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及时处理相关投诉,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书,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我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人才流动及人才智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人才服务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办理辞职、辞退人员身份认定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代办集体户入户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集体户管理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人才择业登记 5 下岗人员求职登记凭下岗证免收费。登记服务含登记造册、电脑储存和推荐等内容,服务期一个月。
人事代理服务
(一) 整体服务 人·月 50 包括工龄计算、职称及技术等级认定和报考、调进调出手续、代办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整理档案、出国政审、转正定级、保留原身份(人事关系)及出具有关婚姻、计划生育状况等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事项。委托方可选择按此项(按月或按年)或下述各单项服务并交费。已按此项收费的,不得按下述对应单项服务再收费。
人·年 500
(二) 单项服务
1 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 人·月 20 保留原身份及其人事关系、出具证明,接收、转出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
2 出国政审 人·次 120
3 整理档案 人·份 50
4 出具有关婚姻、计划生育状况等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 人·次 5  
5 代办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 项·月 5 仅指代办费(下同)。单独代办社保连续工龄核定,每人每次50元。
6 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 人·次 50  
7 代办调动手续 人·次 200
8 代办退休手续 人·次 30
9 代办出入境证件 人·次 150
10 代办用工申报 人·次 10
11 代办人事合同鉴证 人·次 5
12 代办企业劳动年检 人·次 100
13 代办招工服务 人·次 100
14 代办其他有关证件 人·次 5
15 办理转正定级 人·次 50
个人委托择业介绍成功服务 230 应届毕业生及下岗人员减半收费。
委托招聘、招考 100 向委托单位收取。
人人才信息查询     会员单位每月300元,非会员单位每小时30元。既可查印刷资料信息,也可上网查询。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1 单位查询 300
小时 30
2 个人查询 2
十一 举办人才交流会
1 门票 10 仅限于举办集市性的人才交流会收取。应届毕业生减半收费,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免收费。
2 摊位费 由举办单位根据租赁成本等自行确定,也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十二 人才测评服务 用人单位委托的,由单位支付;个人委托的,由个人支付。
1 利用软件测评 人·次 50
2 组织专家测评 双方协商
十三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
1 受理 5月10日 个人申请5元;单位申请10元。
2 协调争议成功 40-160 个人申请40元;单位申请,初级人才70元,中级人才120元,高级人才160元。
十四 引进人才(猎头服务)、人事诊断、人事管理方案,人才网络广告等服务   双方协商  
十五 人才租赁、派遣服务 双方协商
十六 代办毕业生学历证书鉴定 含鉴定费
1 研究生以上学历 150 含研究生。省外高校毕业的加倍收费。
2 研究生以下学历 70 省外高校毕业的加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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