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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明码标价的。是指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仍然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的;不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经营者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按照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方式,或者不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测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标价,缺项漏项,项目填写不全。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经营者高于标价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以及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经营者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必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降价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是指经营者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擅自设计、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等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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