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保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继续实行作价差率控制的管理办法,并根据省的规定,对作价差率进行调整。液化石油气批发企业(含充装点)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液化石油气零售商销售给用户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经按规定的作价差率制定的价格,在实际销售时可以向下浮动,但不得向上浮动。液化石油气计价公式为:
批发价格=(合理进货价+运杂费)×(1+进销差率)
零售价格=(批发价+运杂费)×(1+批零差率)
上述作价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和利润。
二、液化石油气零售商根据用户的要求,为用户提供上门收瓶、送气服务的(包括送气后取空瓶),可向用户加收送气费。送气费的标准(15公斤装的钢瓶)最高不得超过下列规定:送至用户楼下的,每瓶每次为2元;送气上楼的,每层每瓶每次加收0.20元。送气费的标准不得向上浮动,下浮幅度不限。除此之外,不得向用户加收其它费用。
三、所有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在销售液化石油气时,都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严禁经营单位乘机哄抬价格、短称欠量等违法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