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管道燃气最低用气量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07
澄海燃气建设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管道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管道燃气最低用气量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06]57号),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5月份抄表期起取消我区管道燃气最低用气量(即表底度)收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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