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管道燃气最低用气量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07

  文号:澄价[2006]17


 

澄海燃气建设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管道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管道燃气最低用气量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06]57号),经研究,决定从20065月份抄表期起取消我区管道燃气最低用气量(即表底度)收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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