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7-13
各用电户: 接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06〕145号),全省对大工业、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趸售用户的用电价格进行调整,每千瓦时提高3.2分钱。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居民住宅用电价格调整标准待省召开听证会后确定。我区调整后的各类用电价格为: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希各知照。
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
汕头市澄海区供电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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