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29

  文号:澄价[2006]51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组,区直各有关学校:

    根据市物价局、纠风办《转发关于开展涉及教育收费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汕价[2006]15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等管理制度。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或未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不得收费。

    二、各公办中小学校要继续严格执行“一费制”规定的项目、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标准,不得突破。严禁各地方和学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不得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不得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农村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借读生书杂费,不得强制学生统一校服。

    大中专院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刷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等费用,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不得收取补考费、重修费。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大中专院校跨学年收费;各学校代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标准予以代收并及时进行结算。

    三、各公办高中应严格执行招收“扩招生”和“择校生”的收费规定。今年公办高中引进非财政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招收“扩招生”,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或提前收取。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规定。

    区物价局、纠风部门将在秋季开学后,组织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违规收费的,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

汕头市澄海区政府纠风办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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