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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全省环保统一咨询活动获悉,目前,我省污水处理征费标准平均(含市、县)仅为0.35元/吨,离国家0.8元/吨的要求相差较大,也远低于正常处理成本0.8—1.1元/吨。
据了解,至2006年底,全省21个地级及以上市城区、17个县级市城区、14个县城所在镇和珠三角部分镇区开征了污水处理费,我省征费标准平均(含市、县)为0.35元/吨。全省地级及以上市平均收费标准为0.47元/吨,最高为深圳1.05元/吨,最低为梅州0.1元/吨。珠三角地区9市平均为0.63元/吨,全部高于0.5元/吨;山区和两翼12市平均为0.35元/吨。珠三角地区所有县、区均开征了污水处理费。
目前,我省征费标准偏低,有37个县仍未开征污水处理费。而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中,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元/吨,江苏省平均超过1元/吨,浙江省平均超过0.9元/吨。我省污水处理征费现状未能实现国家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实现保本微利的目标,也未能建立满足我省水资源保护利用需要的价格调节机制。
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治污保洁工程污水处理工作的专项评议要求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我省将由省物价局牵头统筹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据悉,2007年底前,所有县级市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2008年6月前,所有县城区和列入“十一五”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镇区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
省物价局还将分类调整征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和合理利润要求,原则上居民不低于0.5元/吨,其中珠三角地区不低于0.7元/吨;征收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地区,应于2008年底前调整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调整到不低于国家要求的0.8元/吨。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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