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华镇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7-03-13

  文号:[2007]14


 

上华镇自来水厂:

你厂《关于调整上华镇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悉,经审核,决定对你厂的自来水价格作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下同)从现行1.292元调整为1.492元。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为:

(一)直供(即由你厂直供到户)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从现行1.40元调整到1.60元;

2、工业用水从现行1.40元调整到1.60元;

3、行政事业用水从现行1.40元调整到1.60元;

4、经营服务用水从现行2.00元调整到2.20元;

5、特种用水(含洗车业用水)价格暂不调整,保持3.00元不变。

(二)趸售水价

趸售给各村水价从现行1.20元调整到1.40元。趸售村到户水价最高不得超过1.95元。具体到户水价,由有关村委会提出,报你镇人民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为减轻低收入困难用户的经济负担,对持有区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用水户,由你厂每户每月减免水费5元。

三、上述水价调整从2007年4月份用水起执行。

四、你厂应在水价调整出台时,向社会各方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汇报。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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