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3路公交线路分段计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7-04-28

  文号:[2007]23


 

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103路公交线路分段计费标准的申请》悉。现根据汕头市物价局《关于103路公交线路分段计费标准的批复》(汕价函[2007]46号)的规定,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103路公交车按新调整后线路和站点实行分段计费,全程(人民广场-陈慈黉故居、店市)每人次7元不变,其中:人民广场-火车站每人次2元,火车站-澄海车站2元,人民广场-澄海车站4元,澄海车站-陈慈黉故居、店市3元。
  请到我局申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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