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21

 

澄价[2008]11号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组、财政所,各中小学: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的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作业本由学生或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收费仍按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澄价[2003]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各有关学校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换发手续和做好收费公示牌的变更工作。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 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局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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