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15

 

澄价[2008]13号



各有关中学: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规定。学生按规定缴纳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请各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换发和收费公示工作。

 

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 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局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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