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学举办新生军训发生的食宿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6-26

  文号:[2008]38


 

各中学:
  根据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一费制”以外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汕价[2007]36号)文件精神,经6月25日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等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对2008年各中学举办新生军训发生的食宿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各校举办军训活动时间不超过五天。
  二、各校举办军训活动时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服装、鞋等价值较高生活用品。
  三、每天军训发生的食宿预收款不能超过10元。军训结束后,各校应进行结算,有余款的应退还学生,并将结算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四、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给予减免。
  五、秋季开学后,区物价局、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教育收费检查,组织对有关学校开展军训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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