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销售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7-3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我省销售电价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224号)的规定,现就提高销售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生活、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不作调整外,大工业、普通工业和非工业、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8分钱,调整后价格见附件。 二、上述电价调整从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原已收取的电费与本通知规定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澄海区电价价目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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