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6-16

  文号:澄价〔2009〕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组,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关于汕头市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汕市价[1997]122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
  (一)应收费项目
  1、保教费。是幼儿园在园期间所需的护理培育费。
  2、借读费。幼儿园接受不属于本园服务范围内的幼儿借读时,可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是保教费之外加收的费用。
  (二)代收代管费项目
  1、伙食费。是幼儿园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以餐数计费,按实收取。
  2、体检费。是对幼儿进行体格检查所需的费用。每名幼儿每学年只安排一次体检。幼儿园组织幼儿体格检查按自愿为原则,对没有体检的幼儿不得向其收费。
  3、学习文具及生活用品费。是幼儿园统一为幼儿代购学习文具和日常生活用品的费用,按实收费。
  4、外出活动费。是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到公园、游乐园等场所参观游玩所需的费用,按实收费。
  5、假期留园费。是放假期间(含双休日)幼儿留园所需的费用(包括留园值班教职员工的补贴等费用)。幼儿不留园的不得收费。
  6、住宿费。是幼儿中午在园寄宿的费用。
  7、交通接送费。有交通车接送的幼儿园可向需接送的幼儿收取交通接送费。
  二、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
  全区幼儿园根据办学性质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三种管理形式。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区物价局、教育局核定收费标准。
  (二)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村(居)集体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在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按向上浮动为0,向下浮动不限的幅度内由办学单位自行制定。
  (三)除集体办幼儿园外的其他民办幼儿园(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学单位自主定价。属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其住宅小区的幼儿的保教费标准由办学单位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办学单位自主定价,但要对所在住宅小区的幼儿的保教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不低于10%。
  三、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四、幼儿园的退费
  幼儿园对接受保教教育的幼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借读费。幼儿因故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幼儿所缴费用,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幼儿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保教费、借读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保教费、借读费不予清退。
  (三)幼儿入读后中途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学的,所缴保教费、借读费按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
  (四)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以课程表时间为准)之日计起。
  五、幼儿园在正常保教时间内(每周一至五)不能以举办兴趣班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如在双休日或假期举办兴趣班,按假期留园费规定标准收取。
  六、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硬性摊派费用。
  七、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集体办幼儿园在向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填写《教育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经办学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教育局审核后,连同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向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列入市场调节价的幼儿园,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幼儿园收费按下列要求报区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1、列入市场调节价的幼儿园,必须于收费前15日,向区物价局、教育局办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必要时,区物价局、教育局可对其收费标准提出建议意见;
  2、列入市场调节价的幼儿园办理收费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并按要求填报《汕头市澄海区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
  3、区物价局、教育局收到《汕头市澄海区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后,在《汕头市澄海区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上签具意见。幼儿园按备案表确认的收费标准执行。
  4、幼儿园收费备案生效后,幼儿园应严格执行,不得在收费学段中途变更收费标准;幼儿园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开学前调整,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5、幼儿园应严格按申报(或报备案)的学习内容组织教学,不得只收费不教学或少教学。
  八、所有幼儿园均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在每学期注册缴费前,须按区物价局制作的收费公示统一模式将收费项目和标准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各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幼儿园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代收代管费,每学期应结算一次,多退少补。
  十、本通知从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起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不按规定申办收费备案手续,将视为乱收费行为,由区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十一、以前的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汕头市澄海区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表

   2、汕头市澄海区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
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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